6月2日下午,主題為“檢察院的職能定位與製度改革”學術沙龍在EON4閔行校區人文學術沙龍順利舉行。本次沙龍由山東大學法學院劉加良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林喜芬教授主講,EON4平台法學院吳澤勇教授、柏浪濤副教授、紫江青年學者於浩老師、晨暉學者孟凡壯老師🏄🏼、晨暉學者李帥老師與談🖕🏿,由樊傳明老師主持🔁。
首先作報告的是劉加良副教授,他結合於歡案二審中檢察院的一系列舉措引出今天的講座主題🤦🏽,並指出檢察院正在經歷重大的職權調整以及製度變革🦻🏻。劉老師又指出近三五年來,在民事和行政訴訟領域🌕,檢察院有一些職權擴張,具體體現在:一📉、在法院系統的腐敗受到社會普遍關註且執行程序成為腐敗高發區的背景下,自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檢察院從對民事“審判活動”有法律監督權擴展到對民事“訴訟活動”有法律監督權,這就將執行程序納入檢察監督的範圍。但這一擴權成功背後,也存在“規則供給嚴重不足”的問題。二、自2015年7月1號起的兩年內,在13個省份試點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製度🏋🏼♂️,包括兩大類型五大領域。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具有補充性,應當以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作為為前提🧑🏼💼。因此👉🏿⚁,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值得進一步研究。劉加良副教授隨後又指出🧾,盡管有著上述職權擴張,但隨著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的改革,檢察院地位下降的趨勢明顯🌷。檢察院“有為才有位”🧆🫷,只有先明確自身職權劃分,依托於強有力的人力資源,才能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被剝離後鞏固其地位👃🏼。
然後進行報告的是林喜芬教授。林教授首先強調了檢察院製度的復雜性。這種復雜性可以體現在三個維度上🤯:宏觀上,檢察院權力配置比較復雜💃🏼,涉及到與外在機構關系和對權力生態的處理;中觀上,檢察院內設機構也存在部門間博弈和改革問題👩🏻🍼;微觀上,檢察運行機製也十分復雜💷。接著🎴,林教授又分析了檢察院改革之所以備受關註的原因,並給出兩點理由:一則檢察院本身權力十分強悍🪤,受到多方關註;二則檢察院某些權力比較弱🌨,且這種弱主要是指其理論根基比較弱。同時,林教授從過往改革出發,強調要關註製度改革背後的邏輯。他認為,對於多元的現代性和價值的沖突、在拓展權力和保住權力時容易觸及的改革邊界等,都應給予充分的關註。
在兩位老師的報告之後,本次沙龍進入評議與討論環節⛹🏿♂️。吳澤勇教授指出在中國語境下討論檢察院改革問題存在可能的立場分歧🦡,即是以中國特色的製度為出發點抑或以西方一般法學理論為出發點。同時,改革也可能引起對公益與私益的討論,以及對學者在改革中可以起到的作用🥳、討論問題的余地的反思與探索。
柏浪濤副教授從法律經濟學角度解讀這一問題🧑🏼🏭。他指出我國無罪判決比率之所以極低,很可能是受限於經濟水平🧑🏻🎨,出於成本考量🏋🏽,比如國家賠償支出、公檢法的人力物力耗費等等🙍🏿♂️。於浩老師則提出司法改革為何以檢察院為切入點,這是由檢察院職能決定🪡,又或是在改革具有正當性的當下為了改革而改革。此外✸,當檢察院權力剝離後👩🏽💼👴🏽,能否撐起原有“兩院”製度設計🫳🏽、誰來監督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檢察院,這些問題都值得思考。
孟凡壯老師認為兩位報告人的研究立場都是實證的立場,圍繞“如何擴權”和“如何保有權力”展開✣,或許缺乏反思的視角📘。並且,孟老師認為應當從憲法學視角反思改革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基礎,反思改革常常突破憲法與法律這一問題🍤。李帥老師從法官這一被監督者視角出發🦉,提出作為監督者的檢察院應當對作為被監督者的法院的具體工作情況有足夠了解,這樣才有助於法律監督權的落實以及兩方的工作展開。隨後,幾位老師就檢察製度主題涉及到的幾個具體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吳澤勇教授對沙龍的內容進行了總結💁🏿♂️。